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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现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 认定范围和标准

序号

实践内容

对应课程名称

对应课程号

学分

成绩记载

1

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

创新创业训练A

cx01001

2

项目负责人:

90分

团队成员:

85分

2

参加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

参加骆肇尧科创基金等校内其他科创项目并结题

创新创业训练B

cx01002

1

3

参加并完成有关国家级A类及国际赛事(见附件2)

学科竞赛A

cx02001

3

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组成员:90分;

4

参加并完成有关国家级B、C类赛事及市级赛事

学科竞赛B

cx02002

2

5

参加并完成有关校级赛事

学科竞赛C

cx02003

1

6

注册公司

创业实践

cx03001

2

法人代表:

90分

7

参加由校研究生院组织的“优秀本科生进实验室”项目,项目结题且考核合格

科研训练A

cx04001

2

90分

8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获准专利(著作权)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交流

科研训练B

cx04002

3

90分

9

参与教师科研项目一学期以上且通过指导教师考核认可

科研训练C

cx04003

1

90分

 

备注:

1. 学科竞赛可认定范围参照学校当年学科竞赛立项发文清单。其中国家级A类赛事一般为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主办;国家级B类赛事为教指委主办;国家级C类赛事为全国性学术团体、行业部门、行业(系统)或有关全国性企业主办。

2. 对于未在认定范围的赛事,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组成评议小组审议并提出给予学分、成绩认定建议、报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批。

3. 第8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数,获准专利(著作权),认定第一作者且须署名上海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收录论文或作品单位须为国内外正式出版物。

 

二、 认定规则

1.我校2014级起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达到认定要求,均可进行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

2.全学程内每生每门课程成绩只记录一次(同一课程有多种认定结论时按就高计),按百分制记载纳入绩点计算。

3.学生所获得超计划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替代部分等量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

4.学院根据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认定方案和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5.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和工作职责,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审核、认定、公示、材料归档等具体工作。

 

三、 认定程序

1.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每学期认定一次(6月、12月),由教务处下达认定通知。

2.学生本人根据通知填写《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各学院审核认定。

3.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审核认定学分。

l 创新创业训练类

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创新活动证明书)等进行审核认定。

②骆肇荛科创基金等校内其他科创项目: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指导教师意见及项目所属学院提供的相关清单进行审核认定。

l 学科竞赛类: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竞赛获奖证书等进行审核认定。

l 创业实践类: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核认定。

l 科研训练类A:

优秀本科生进实验室项目,学院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结题并考核合格名单审核认定。

l 科研训练类B: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论文发表期刊、收录通知、专利软件证书、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函等)进行审核认定。

l 科研训练C: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参与项目材料和指导教师意见审核认定。

4.教务处和学院对学生认定学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结束后,学院将《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审定后将认定学分和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5.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认定结果等材料按照试卷相关管理规定留存入档。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6.学校定期抽检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归档材料。

 

四、 其他

对于未在认定范围的赛事和其他科研训练类项目,由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审议和认定,报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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